(1)私募投資基金:是(yes)指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以(by)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of)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财産的(of)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of)其他(he)投資标的(of)。
(2)私募投資基金的(of)類型:主要(want)分爲(for)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産配置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主要(want)投資于(At)公開交易的(of)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by)及中國(country)證監會規定的(of)其他(he)資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want)投向未上(superior)市企業股權、上(superior)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of)股票以(by)及中國(country)證監會規定的(of)其他(he)資産;資産配置類私募投資基金,主要(want)采用(use)基金中基金的(of)投資方式,主要(want)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and)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跨類投資。
(1)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use)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No)得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和(and)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of)機構(以(by)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people))管理、運用(use)私募基金财産,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of)機構(以(by)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he)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use)、謹慎勤勉的(of)義務。
(3)私募基金從業人(people)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and)行爲(for)規範。
私募基金的(of)合格投資者是(yes)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别能力和(and)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At)單隻私募基金的(of)金額不(No)低于(At)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标準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
(1)淨資産不(No)低于(At)1000萬元的(of)單位;
(2)金融資産不(No)低于(At)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indivual)人(people)年均收入不(No)低于(At)50萬元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
前款所稱金融資産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财産品、信托計劃、保險産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爲(for)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exist)基金業協會備案的(of)投資計劃;
(3)投資于(At)所管理私募基金的(of)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及其從業人(people)員;
(4)中國(country)證監會規定的(of)其他(he)投資者。
以(by)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people)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of)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At)私募基金的(of),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yes)否爲(for)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people)數。但是(yes),符合本條第(1)、(2)、(4)項規定的(of)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of),不(No)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yes)否爲(for)合格投資者和(and)合并計算投資者人(people)數。
(1)宣傳“套路”要(want)警惕。高風險是(yes)私募基金的(of)本質屬性,揭示風險是(yes)私募機構的(of)義務。推介業務時(hour)過度包裝、過度宣傳,且不(No)敢或刻意回避講風險、講隐患的(of)私募機構投資者要(want)警惕。私募基金銷售中往往存在(exist)如下宣傳“套路”:
一(one)是(yes)以(by)“登記備案”不(No)當增信。一(one)方面,私募機構的(of)登記備案不(No)是(yes)行政審批,僅是(yes)事後登記備案,管理人(people)宣傳私募機構是(yes)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批準的(of)正規持牌金融機構,私募基金是(yes)合規的(of)投資産品,屬于(At)誤導投資者,莫輕信。另一(one)方面,登記備案是(yes)對申請文件的(of)形式審查,隻對申請文件的(of)完整性和(and)規範性做出(out)要(want)求。基金業協會對私募機構并不(No)做實質審核,也不(No)設許可門檻,基金管理人(people)利用(use)投資者的(of)認識偏差,宣傳中将登記備案等同于(At)監管部門的(of)信用(use)背書行爲(for),利用(use)備案信息自我(I)增信是(yes)違法行爲(for)。
二是(yes)以(by)“托管人(people)托管”不(No)當增信。私募基金不(No)強制要(want)求托管,托管人(people)職責不(No)完全等同于(At)管理人(people)職責,基金托管也不(No)等于(At)資金進入了(Got it)“保險箱”,投資者不(No)應迷信“托管”,謹防管理人(people)以(by)“XX銀行/券商托管”爲(for)宣傳噱頭,不(No)當增信。
三是(yes)其他(he)違規宣傳“套路”。如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虛構或誇大(big)投資項目、以(by)虛假宣傳造勢、利用(use)親情誘騙等手段,騙取投資者的(of)資金;宣傳基金産品設置多重增信,尤其是(yes)投資标的(of)大(big)股東個(indivual)人(people)增信、關聯機構增信;利用(use)傳銷式銷售方式,構建龐大(big)的(of)銷售隊伍、衆多分支機構和(and)銷售網點,高額銷售獎勵,介紹身邊人(people)買基金,即可得高額傭金,或者針對老年人(people)群體,買基金送諸如iPhone、電視機等禮品。
(2)購買渠道要(want)正規。切記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警惕披着“金融創新”外衣的(of)違規募資。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及其産品應當在(exist)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建議投資者在(exist)購買私募産品前,先在(exist)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管理人(people)信息。在(exist)購買私募産品時(hour),應仔細閱讀相關産品介紹,了(Got it)解買的(of)是(yes)誰的(of)産品、到(arrive)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arrive)何處以(by)及具體投向何處等,切勿被所謂的(of)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of)是(yes)别人(people)的(of)收益,别人(people)惦記的(of)卻是(yes)你的(of)本金”。如發現異常,應及時(hour)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3)投資要(want)量力而行。一(one)是(yes)對本人(people)資質進行判斷。私募基金的(of)投資者,除單隻私募基金投資額不(No)低于(At)100萬元外,單位淨資産不(No)低于(At)1000萬元,個(indivual)人(people)金融資産不(No)低于(At)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indivual)人(people)年均收入不(No)少于(At)50萬元,同時(hour)應當具備足夠的(of)風險識别和(and)承受能力。投資者要(want)從自身實際出(out)發,判斷是(yes)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of)标準。二是(yes)對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私募基金有高風險、高收益的(of)特征,同時(hour)還有初始投資額的(of)門檻要(want)求。因此在(exist)認購私募基金時(hour),應對本人(people)的(of)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如不(No)能承受或承受風險能力較弱時(hour),應審慎購買。
(4)事前要(want)摸清底細。目前登記的(of)私募機構衆多,投資者在(exist)認購前可在(exist)中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上(superior)查詢私募機構及其備案的(of)私募基金的(of)基本情況、在(exist)全國(country)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上(superior)查詢工商登記信息。
一(one)是(yes)初步判斷合規水平。投資者可以(by)登陸基金業協會網站查閱相關信息,結合登記備案信息的(of)質量對私募機構的(of)合規運作(do)情況進行初步判斷,同時(hour)還應查看監管部門是(yes)否對私募管理人(people)采取過監管措施等情況。
二是(yes)了(Got it)解執業能力。目前,不(No)少沒有基金從業經驗的(of)人(people)員轉行從事私募基金行業,其初衷即是(yes)打着私募基金的(of)招牌從事非法活動,博取違法收益,從其設立之初即伴随極高的(of)風險隐患。因此,對公司執業能力的(of)判斷不(No)能僅僅依據辦公場所的(of)裝修檔次及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着裝品質,投資者更應關注公司高管人(people)員的(of)教育背景及從業經曆,對從業人(people)員無執業能力的(of)私募機構應持謹慎态度。
三是(yes)細看合同。包括但不(No)限于(At):①查看合同時(hour),要(want)注意合同約定的(of)權利義務是(yes)否合理,合同是(yes)否完整,是(yes)否存在(exist)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want)仔細閱讀條款,對于(At)不(No)懂的(of)概念、模糊的(of)表述及時(hour)要(want)求管理人(people)解釋說明,警惕短期限、定期付息,切勿被各種誇大(big)、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one)式多份的(of)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内容是(yes)否完全一(one)緻。②關注期限與收益的(of)匹配,私募基金尤其是(yes)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期限較長,“短期高利”往往不(No)符合股權投資特征,存在(exist)“龐氏騙局”等較大(big)違法違規風險,需提高警惕。
(5)決策要(want)理性謹慎。許多機構以(by)高收益爲(for)噱頭吸引投資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of)名義詐騙、非法集資。因此投資者要(want)保持清醒的(of)頭腦,切勿因高收益的(of)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資,自覺抵制“一(one)夜暴富”、“快速緻富”、“高收益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等噱頭誘惑,多一(one)分懷疑,少一(one)分僥幸,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的(of)理念,在(exist)充分了(Got it)解風險的(of)基礎上(superior),審慎投資,避免上(superior)當受騙。
(6)投後要(want)持續關注。投資者在(exist)認購私募基金産品後,要(want)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産品投資、運作(do)情況,要(want)求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按照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people)失聯、跑路,基金财産被侵占、挪用(use),基金存在(exist)重大(big)風險等情況,要(want)及時(hour)向基金業協會或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注冊地(land)所在(exist)地(land)證監局反映,或者在(exist)糾紛發生(born)後及時(hour)通過仲裁、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of),要(want)及時(hour)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我(I)國(country)的(of)“非法集資”犯罪,在(exist)私募基金領域主要(want)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根據2010年《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use)法律若幹問題的(of)解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yes)指違反國(country)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吸收資金的(of)行爲(for),同時(hour)具備四個(indivual)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use)合法經營的(of)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exist)一(one)定期限内以(by)貨币、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衆即不(No)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區别主要(want)在(exist)于(At)犯罪的(of)主觀故意不(No)同:集資詐騙罪是(yes)行爲(for)人(people)采用(use)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of)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No)特定對象的(of)資金,具有非法占用(use)的(of)主觀故意。
(1)基金财産獨立于(At)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自有财産,不(No)得歸人(people)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自有财産。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of),基金财産不(No)屬于(At)其清算财産。
(2)基金的(of)債權與不(No)屬于(At)基金的(of)債務不(No)得相互抵銷,不(No)同基金的(of)債權不(No)得相互抵銷。
(3)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of)債務,債權人(people)不(No)得對基金财産主張強制執行。
(4)基金托管人(people)對其托管的(of)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确保基金的(of)完整與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