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護投資人(people)及相關當事人(people)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people)登記和(and)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he)相關法律法規和(and)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通過契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of)私募投資基金命名事宜,适用(use)本指引。
第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No)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No)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No)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赢”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people)判斷的(of)字樣,不(No)得違規使用(use)“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征不(No)匹配的(of)表述。
第四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No)得含有虛假記載和(and)誤導性陳述,不(No)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No)得在(exist)未提供客觀證據的(of)情況下使用(use)“最佳業績”、“最大(big)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big)或誤導基金業績的(of)字樣。
第五條 未經合法授權,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不(No)得非法使用(use)知名人(people)士姓名、知名機構的(of)名稱或者商号。
第六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No)得使用(use)“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專戶”、“理财産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of)資産管理産品混淆的(of)相同或相似字樣。
第七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别的(of)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of)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and)風險收益特征保持一(one)緻。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by)使用(use)“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he)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of)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use)“證券投資”字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by)使用(use)“創業投資”、“并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he)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of)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use)“股權投資”字樣。
第八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第九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簡單明了(Got it),列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people)全稱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people)名稱的(of)簡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people)聘請投資顧問的(of),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by)列明投資顧問機構的(of)簡稱。
第十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有分級安排的(of),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第十一(one)條 同一(one)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people)管理相同策略的(of)系列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exist)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原則上(superior)應當使用(use)連續的(of)中文大(big)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第十二條 通過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設立的(of)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關于(At)印發<企業名稱禁限用(use)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的(of)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關規定。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禁限用(use)規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簡稱、英文名稱參照本指引要(want)求。
第十四條 本指引由中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