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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非上(superior)市股權投資估值指引
一(one)、總則

  (一(one))爲(for)引導私募投資基金(以(by)下簡稱“私募基金”)專業化估值,保護基金持有人(people)的(of)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會計準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do)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等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的(of)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of)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of)資産管理計劃、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of)資産管理計劃以(by)及經中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of)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管理的(of)私募投資基金。

  (三)本指引所稱的(of)非上(superior)市股權投資,是(yes)指私募基金對未上(superior)市企業進行的(of)股權投資。對于(At)已在(exist)全國(country)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但交易不(No)活躍的(of)企業,其股權估值參考本指引執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以(by)下簡稱“基金管理人(people)”)和(and)基金服務機構對私募基金持有的(of)非上(superior)市股權進行估值時(hour),參照本指引執行。其他(he)類型的(of)投資基金在(exist)對其持有的(of)非上(superior)市股權進行估值時(hour),參考本指引執行。

  (五)如果基金管理人(people)未按照第(三)、(四)條進行估值,應當在(exist)相關的(of)合同或協議中進行約定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及自律規則履行相應的(of)信息披露義務。

  (六)基金管理人(people)作(do)爲(for)估值的(of)第一(one)責任人(people),應當對估值方法和(and)估值參數等承擔最終責任,并定期對估值結論進行檢驗,防範可能出(out)現的(of)重大(big)偏差。

  (七)本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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