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等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令第39号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9月7日國(country)務院批準,2005年11月15日國(country)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country)銀監會、中國(country)證監會、國(country)家外彙管理局聯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五年十一(one)月十五日
第一(one)條
爲(for)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範其投資運作(do),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别是(yes)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注冊設立的(of)主要(want)從事創業投資的(of)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by)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want)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of)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注冊設立的(of)處于(At)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of)成長性企業,但不(No)含已經在(exist)公開市場上(superior)市的(of)企業。
第三條
國(country)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of)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of)監管,投資運作(do)符合有關規定的(of)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of)創業投資企業,不(No)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of)監管,不(No)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of)備案管理部門分國(country)務院管理部門和(and)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country)務院管理部門爲(for)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people)民政府确定,報國(country)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後履行相應的(of)備案管理職責,并在(exist)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superior)接受國(country)務院管理部門的(of)指導。
第五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适用(use)《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of)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do)符合相關條件,可以(by)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of)相關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