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等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令第39号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9月7日國(country)務院批準,2005年11月15日國(country)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country)銀監會、中國(country)證監會、國(country)家外彙管理局聯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五年十一(one)月十五日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of)經營範圍限于(At):
(一(one))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he)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爲(for)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不(No)得從事擔保業務和(and)房地(land)産業務,但是(yes)購買自用(use)房地(land)産除外。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以(by)全額資産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of)投資,僅限于(At)未上(superior)市企業。但是(yes)所投資的(of)未上(superior)市企業上(superior)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of)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No)在(exist)此限。其他(he)資金隻能存放銀行、購買國(country)債或其他(he)固定收益類的(of)證券。
第十五條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以(by)股權和(and)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superior)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indivual)企業的(of)投資不(No)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産的(of)20%。
第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exist)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運營費用(use)或管理顧問機構的(of)管理顧問費用(use)的(of)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one)定比例作(do)爲(for)對管理人(people)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of)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事先确定有限的(of)存續期限,但是(yes)最短不(No)得短于(At)7年。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在(exist)法律規定的(of)範圍内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one)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企業财務會計制度的(of)規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務管理制度和(and)會計核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