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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等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等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令第39号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9月7日國(country)務院批準,2005年11月15日國(country)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country)銀監會、中國(country)證監會、國(country)家外彙管理局聯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五年十一(one)月十五日



第二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of)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以(by)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by)公司形式設立的(of)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委托其他(he)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do)爲(for)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people)和(and)代理人(people)的(of)法律關系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法通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and)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在(exist)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of)創業投資企業,向國(country)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exist)省級及省級以(by)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of)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exist)地(land)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已在(exist)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No)低于(At)3000萬元人(people)民币,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No)低于(At)1000萬元人(people)民币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exist)注冊後的(of)5年内補足不(No)低于(At)3000萬元人(people)民币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No)得超過200人(people)。其中,以(by)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of),投資者人(people)數不(No)得超過50人(people)。單個(indivual)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of)投資不(No)得低于(At)100萬元人(people)民币。所有投資者應當以(by)貨币形式出(out)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by)上(superior)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he)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do)爲(for)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of),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by)上(superior)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by)上(superior)職務或相當職務的(of)管理人(people)員。
第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hour),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one))公司章程等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and)行爲(for)的(of)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of)複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out)資額和(and)已繳出(out)資額的(of)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名單、簡曆。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of),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one))管理顧問機構的(of)公司章程等規範其組織程序和(and)行爲(for)的(of)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of)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of)複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名單、簡曆。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一(one)條
管理部門在(exist)收到(arrive)創業投資企業的(of)備案申請後,應當在(exist)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yes)否齊全,并決定是(yes)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exist)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of)備案申請後,應當在(exist)2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審查申請人(people)是(yes)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out)“已予備案”或“不(No)予備案”的(of)書面通知。對“不(No)予備案”的(of),應當在(exist)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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