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等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令第39号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9月7日國(country)務院批準,2005年11月15日國(country)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country)銀監會、中國(country)證監會、國(country)家外彙管理局聯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五年十一(one)月十五日
第四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of)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國(country)家與地(land)方政府可以(by)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and)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of)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country)家運用(use)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别是(yes)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of)投資。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by)通過股權上(superior)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out)。國(country)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of)投資退出(out)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