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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08月21日 中國(country)證監會令第105号)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country)務院關于(At)進一(one)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of)若幹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by)下簡稱私募基金),是(yes)指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以(by)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of)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财産的(of)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of)其他(he)投資标的(of)。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by)進行投資活動爲(for)目的(of)設立的(of)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産由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普通合夥人(people)管理的(of),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and)投資運作(do)适用(use)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适用(use)本辦法,其他(he)法律法規和(and)中國(country)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by)下簡稱中國(country)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superior)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of),适用(use)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use)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No)得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和(and)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of)機構(以(by)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people))管理、運用(use)私募基金财産,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of)機構(以(by)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he)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use)、謹慎勤勉的(of)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people)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and)行爲(for)規範。

  第五條 中國(country)證監會及其派出(out)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and)中國(country)證監會的(of)其他(he)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and)發行私募基金不(No)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exist)依法合規的(of)基礎上(superior),向累計不(No)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of)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by)私募基金爲(for)名的(of)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範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of)風險控制和(and)自律管理制度,以(by)及各類私募基金的(of)統一(one)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by)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country)證監會其他(he)有關規定和(and)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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