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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08月21日 中國(country)證監會令第105号)
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one)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of)投資者人(people)數累計不(No)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of)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of),受讓人(people)應當爲(for)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people)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of)合格投資者是(yes)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别能力和(and)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At)單隻私募基金的(of)金額不(No)低于(At)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标準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

  (一(one))淨資産不(No)低于(At)1000 萬元的(of)單位;

  (二)金融資産不(No)低于(At)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indivual)人(people)年均收入不(No)低于(At)50 萬元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

  前款所稱金融資産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财産品、信托計劃、保險産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爲(for)合格投資者:

  (一(one))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exist)基金業協會備案的(of)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At)所管理私募基金的(of)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及其從業人(people)員;

  (四)中國(country)證監會規定的(of)其他(he)投資者。

  以(by)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people)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of)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At)私募基金的(of),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yes)否爲(for)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people)數。但是(yes),符合本條第(一(one))、(二)、(四)項規定的(of)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of),不(No)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yes)否爲(for)合格投資者和(and)合并計算投資者人(people)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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