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No)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募集資金,不(No)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衆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and)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and)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No)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No)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No)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of),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of)風險識别能力和(and)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do)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确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of),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of)評估、确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别能力和(and)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of)内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No)同類别私募基金的(of)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people)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别能力和(and)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of)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别能力和(and)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産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确性和(and)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of),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确保投資資金來(Come)源合法,不(No)得非法彙集他(he)人(people)資金投資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