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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people)依法買賣的(of)證券,必須是(yes)依法發行并交付的(of)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of)證券,不(No)得買賣。

  第三十六條 依法發行的(of)證券,《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和(and)其他(he)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of),在(exist)限定的(of)期限内不(No)得轉讓。

  上(superior)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以(by)及其他(he)持有發行人(people)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of)股份或者上(superior)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of)股份的(of)股東,轉讓其持有的(of)本公司股份的(of),不(No)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于(At)持有期限、賣出(out)時(hour)間、賣出(out)數量、賣出(out)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of)業務規則。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of)證券,應當在(exist)依法設立的(of)證券交易所上(superior)市交易或者在(exist)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非公開發行的(of)證券,可以(by)在(exist)證券交易所、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設立的(of)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exist)證券交易所上(superior)市交易,應當采用(use)公開的(of)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of)其他(he)方式。

  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people)買賣的(of)證券可以(by)采用(use)紙面形式或者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形式。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and)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從業人(people)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在(exist)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No)得直接或者以(by)化名、借他(he)人(people)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he)具有股權性質的(of)證券,也不(No)得收受他(he)人(people)贈送的(of)股票或者其他(he)具有股權性質的(of)證券。

  任何人(people)在(exist)成爲(for)前款所列人(people)員時(hour),其原已持有的(of)股票或者其他(he)具有股權性質的(of)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of)證券公司的(of)從業人(people)員,可以(by)按照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持有、賣出(out)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he)具有股權性質的(of)證券。

  第四十一(one)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依法爲(for)投資者的(of)信息保密,不(No)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投資者的(of)信息。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洩露所知悉的(of)商業秘密。

  第四十二條 爲(for)證券發行出(out)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of)證券服務機構和(and)人(people)員,在(exist)該證券承銷期内和(and)期滿後六個(indivual)月内,不(No)得買賣該證券。

  除前款規定外,爲(for)發行人(people)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或者收購人(people)、重大(big)資産交易方出(out)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of)證券服務機構和(and)人(people)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superior)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内,不(No)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superior)述有關工作(do)之日早于(At)接受委托之日的(of),自實際開展上(superior)述有關工作(do)之日起至上(superior)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内,不(No)得買賣該證券。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的(of)收費必須合理,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标準和(and)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上(superior)市公司、股票在(exist)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of)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将其持有的(of)該公司的(of)股票或者其他(he)具有股權性質的(of)證券在(exist)買入後六個(indivual)月内賣出(out),或者在(exist)賣出(out)後六個(indivual)月内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yes),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股份,以(by)及有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的(of)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自然人(people)股東持有的(of)股票或者其他(he)具有股權性質的(of)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of)及利用(use)他(he)人(people)賬戶持有的(of)股票或者其他(he)具有股權性質的(of)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No)按照第一(one)款規定執行的(of),股東有權要(want)求董事會在(exist)三十日内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exist)上(superior)述期限内執行的(of),股東有權爲(for)了(Got it)公司的(of)利益以(by)自己的(of)名義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No)按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執行的(of),負有責任的(of)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born)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of),應當符合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No)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節 證券上(superior)市

  第四十六條 申請證券上(superior)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out)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superior)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country)務院授權的(of)部門的(of)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superior)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superior)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superior)市規則規定的(of)上(superior)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superior)市規則規定的(of)上(superior)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people)的(of)經營年限、财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and)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out)要(want)求。

  第四十八條 上(superior)市交易的(of)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of)終止上(superior)市情形的(of),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superior)市交易。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superior)市交易的(of),應當及時(hour)公告,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九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do)出(out)的(of)不(No)予上(superior)市交易、終止上(superior)市交易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of)複核機構申請複核。

第三節 禁止的(of)交易行爲(for)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和(and)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of)人(people)利用(use)内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one)條 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包括:

  (一(one))發行人(people)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公司的(of)實際控制人(people)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

  (三)發行人(people)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of)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

  (四)由于(At)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Come)可以(by)獲取公司有關内幕信息的(of)人(people)員;

  (五)上(superior)市公司收購人(people)或者重大(big)資産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和(and)高級管理人(people)員;

  (六)因職務、工作(do)可以(by)獲取内幕信息的(of)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of)有關人(people)員;

  (七)因職責、工作(do)可以(by)獲取内幕信息的(of)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of)發行、交易或者對上(superior)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big)資産交易進行管理可以(by)獲取内幕信息的(of)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

  (九)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可以(by)獲取内幕信息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people)的(of)經營、财務或者對該發行人(people)證券的(of)市場價格有重大(big)影響的(of)尚未公開的(of)信息,爲(for)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one)條第二款所列重大(big)事件屬于(At)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和(and)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of)人(people),在(exist)内幕信息公開前,不(No)得買賣該公司的(of)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he)人(people)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he)安排與他(he)人(people)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非法人(people)組織收購上(superior)市公司的(of)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of),适用(use)其規定。

  内幕交易行爲(for)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and)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從業人(people)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因職務便利獲取的(of)内幕信息以(by)外的(of)其他(he)未公開的(of)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of)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he)人(people)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利用(use)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people)以(by)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one))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use)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he)人(people)串通,以(by)事先約定的(of)時(hour)間、價格和(and)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exist)自己實際控制的(of)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No)以(by)成交爲(for)目的(of),頻繁或者大(big)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五)利用(use)虛假或者不(No)确定的(of)重大(big)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people)公開作(do)出(out)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利用(use)在(exist)其他(he)相關市場的(of)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of)其他(he)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行爲(for)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證券交易活動中作(do)出(out)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從事與其工作(do)職責發生(born)利益沖突的(of)證券買賣。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people)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of)行爲(for):

  (一(one))違背客戶的(of)委托爲(for)其買賣證券;

  (二)不(No)在(exist)規定時(hour)間内向客戶提供交易的(of)确認文件;

  (三)未經客戶的(of)委托,擅自爲(for)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of)名義買賣證券;

  (四)爲(for)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No)必要(want)的(of)證券買賣;

  (五)其他(he)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of)行爲(for)。

  違反前款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違反規定,出(out)借自己的(of)證券賬戶或者借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五十九條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use)财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第六十條 國(country)有獨資企業、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國(country)有資本控股公司買賣上(superior)市交易的(of)股票,必須遵守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一(one)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of)禁止的(of)交易行爲(for),應當及時(hour)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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