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hour),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Got it)解投資者的(of)基本情況、财産狀況、金融資産狀況、投資知識和(and)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of)重要(want)内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superior)述狀況相匹配的(of)證券、服務。
投資者在(exist)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hour),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of)要(want)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want)求提供信息的(of),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證券公司違反第一(one)款規定導緻投資者損失的(of),應當承擔相應的(of)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根據财産狀況、金融資産狀況、投資知識和(and)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by)分爲(for)普通投資者和(and)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of)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born)糾紛的(of),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爲(for)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by)及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不(No)存在(exist)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No)能證明的(of),應當承擔相應的(of)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上(superior)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有表決權股份的(of)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設立的(of)投資者保護機構(以(by)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by)作(do)爲(for)征集人(people),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superior)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爲(for)出(out)席股東大(big)會,并代爲(for)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依照前款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of),征集人(people)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superior)市公司應當予以(by)配合。
禁止以(by)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of)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導緻上(superior)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one)條 上(superior)市公司應當在(exist)章程中明确分配現金股利的(of)具體安排和(and)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of)資産收益權。
上(superior)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exist)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of),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of)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第九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of),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people)會議,并應當在(exist)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債券持有人(people)會議的(of)召集程序、會議規則和(and)其他(he)重要(want)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of),發行人(people)應當爲(for)債券持有人(people)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people),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人(people)應當由本次發行的(of)承銷機構或者其他(he)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of)機構擔任,債券持有人(people)會議可以(by)決議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people)。債券受托管理人(people)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No)得損害債券持有人(people)利益。
債券發行人(people)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of),債券受托管理人(people)可以(by)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people)的(of)委托,以(by)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people)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第九十三條 發行人(people)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he)重大(big)違法行爲(for)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of),發行人(people)的(of)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相關的(of)證券公司可以(by)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arrive)損失的(of)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by)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by)依法向發行人(people)以(by)及其他(he)連帶責任人(people)追償。
第九十四條 投資者與發行人(people)、證券公司等發生(born)糾紛的(of),雙方可以(by)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born)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out)調解請求的(of),證券公司不(No)得拒絕。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of)行爲(for),可以(by)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行人(people)的(of)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執行公司職務時(hour)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of)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people)的(of)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of),可以(by)爲(for)公司的(of)利益以(by)自己的(of)名義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and)持股期限不(No)受《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規定的(of)限制。
第九十五條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hour),訴訟标的(of)是(yes)同一(one)種類,且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人(people)數衆多的(of),可以(by)依法推選代表人(people)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of)訴訟,可能存在(exist)有相同訴訟請求的(of)其他(he)衆多投資者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發出(out)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of)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exist)一(one)定期間向人(people)民法院登記。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的(of)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of)投資者發生(born)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by)上(superior)投資者委托,可以(by)作(do)爲(for)代表人(people)參加訴訟,并爲(for)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确認的(of)權利人(people)依照前款規定向人(people)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确表示不(No)願意參加該訴訟的(of)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