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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四章 上(superior)市公司的(of)收購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by)采取要(want)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he)合法方式收購上(superior)市公司。

  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of)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he)安排與他(he)人(people)共同持有一(one)個(indivual)上(superior)市公司已發行的(of)有表決權股份達到(arrive)百分之五時(hour),應當在(exist)該事實發生(born)之日起三日内,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do)出(out)書面報告,通知該上(superior)市公司,并予公告,在(exist)上(superior)述期限内不(No)得再行買賣該上(superior)市公司的(of)股票,但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he)安排與他(he)人(people)共同持有一(one)個(indivual)上(superior)市公司已發行的(of)有表決權股份達到(arrive)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superior)市公司已發行的(of)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and)公告,在(exist)該事實發生(born)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内,不(No)得再行買賣該上(superior)市公司的(of)股票,但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he)安排與他(he)人(people)共同持有一(one)個(indivual)上(superior)市公司已發行的(of)有表決權股份達到(arrive)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superior)市公司已發行的(of)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one),應當在(exist)該事實發生(born)的(of)次日通知該上(superior)市公司,并予公告。

  違反第一(one)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superior)市公司有表決權的(of)股份的(of),在(exist)買入後的(of)三十六個(indivual)月内,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of)股份不(No)得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四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do)的(of)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持股人(people)的(of)名稱、住所;

  (二)持有的(of)股票的(of)名稱、數額;

  (三)持股達到(arrive)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arrive)法定比例的(of)日期、增持股份的(of)資金來(Come)源;

  (四)在(exist)上(superior)市公司中擁有有表決權的(of)股份變動的(of)時(hour)間及方式。

  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of)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he)安排與他(he)人(people)共同持有一(one)個(indivual)上(superior)市公司已發行的(of)有表決權股份達到(arrive)百分之三十時(hour),繼續進行收購的(of),應當依法向該上(superior)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out)收購上(superior)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of)要(want)約。

  收購上(superior)市公司部分股份的(of)要(want)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out)售的(of)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of)股份數額的(of),收購人(people)按比例進行收購。

  第六十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out)收購要(want)約,收購人(people)必須公告上(superior)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收購人(people)的(of)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people)關于(At)收購的(of)決定;

  (三)被收購的(of)上(superior)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of);

  (五)收購股份的(of)詳細名稱和(and)預定收購的(of)股份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公告上(superior)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hour)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總數的(of)比例。

  第六十七條 收購要(want)約約定的(of)收購期限不(No)得少于(At)三十日,并不(No)得超過六十日。

  第六十八條 在(exist)收購要(want)約确定的(of)承諾期限内,收購人(people)不(No)得撤銷其收購要(want)約。收購人(people)需要(want)變更收購要(want)約的(of),應當及時(hour)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No)得存在(exist)下列情形:

  (一(one))降低收購價格;

  (二)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

  (三)縮短收購期限;

  (四)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六十九條 收購要(want)約提出(out)的(of)各項收購條件,适用(use)于(At)被收購公司的(of)所有股東。

  上(superior)市公司發行不(No)同種類股份的(of),收購人(people)可以(by)針對不(No)同種類股份提出(out)不(No)同的(of)收購條件。

  第七十條 采取要(want)約收購方式的(of),收購人(people)在(exist)收購期限内,不(No)得賣出(out)被收購公司的(of)股票,也不(No)得采取要(want)約規定以(by)外的(of)形式和(and)超出(out)要(want)約的(of)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of)股票。

  第七十一(one)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of),收購人(people)可以(by)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of)股東以(by)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

  以(by)協議方式收購上(superior)市公司時(hour),達成協議後,收購人(people)必須在(exist)三日内将該收購協議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do)出(out)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在(exist)公告前不(No)得履行收購協議。

  第七十二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of),協議雙方可以(by)臨時(hour)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of)股票,并将資金存放于(At)指定的(of)銀行。

  第七十三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of),收購人(people)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he)安排與他(he)人(people)共同收購一(one)個(indivual)上(superior)市公司已發行的(of)有表決權股份達到(arrive)百分之三十時(hour),繼續進行收購的(of),應當依法向該上(superior)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out)收購上(superior)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of)要(want)約。但是(yes),按照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免除發出(out)要(want)約的(of)除外。

  收購人(people)依照前款規定以(by)要(want)約方式收購上(superior)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條的(of)規定。

  第七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No)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of)上(superior)市交易要(want)求的(of),該上(superior)市公司的(of)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superior)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of)股東,有權向收購人(people)以(by)收購要(want)約的(of)同等條件出(out)售其股票,收購人(people)應當收購。

  收購行爲(for)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No)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of),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第七十五條 在(exist)上(superior)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people)持有的(of)被收購的(of)上(superior)市公司的(of)股票,在(exist)收購行爲(for)完成後的(of)十八個(indivual)月内不(No)得轉讓。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爲(for)完成後,收購人(people)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将該公司解散的(of),被解散公司的(of)原有股票由收購人(people)依法更換。

  收購行爲(for)完成後,收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十五日内将收購情況報告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七十七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制定上(superior)市公司收購的(of)具體辦法。

  上(superior)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he)公司合并,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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