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證券業協會是(yes)證券業的(of)自律性組織,是(yes)社會團體法人(people)。
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的(of)權力機構爲(for)全體會員組成的(of)會員大(big)會。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big)會制定,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教育和(and)組織會員及其從業人(people)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組織開展證券行業誠信建設,督促證券行業履行社會責任;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of)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of)建議和(and)要(want)求;
(三)督促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和(and)保護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制定和(and)實施證券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people)員行爲(for),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協會章程的(of),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he)自律管理措施;
(五)制定證券行業業務規範,組織從業人(people)員的(of)業務培訓;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行業的(of)發展、運作(do)及有關内容進行研究,收集整理、發布證券相關信息,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引導行業創新發展;
(七)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born)的(of)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八)證券業協會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責。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of)規定由選舉産生(bo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