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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九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爲(for)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No)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依法登記,取得法人(people)資格。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自有資金不(No)少于(At)人(people)民币二億元;

  (二)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and)結算服務所必須的(of)場所和(and)設施;

  (三)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名稱中應當标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one))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of)設立;

  (二)證券的(of)存管和(and)過戶;

  (三)證券持有人(people)名冊登記;

  (四)證券交易的(of)清算和(and)交收;

  (五)受發行人(people)的(of)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六)辦理與上(superior)述業務有關的(of)查詢、信息服務;

  (七)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of)其他(he)業務。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在(exist)證券交易所和(and)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of)證券的(of)登記結算,應當采取全國(country)集中統一(one)的(of)運營方式。

  前款規定以(by)外的(of)證券,其登記、結算可以(by)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其他(he)依法從事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of)機構辦理。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和(and)業務規則,并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參與人(people)應當遵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的(of)業務規則。

  第一(one)百五十條 在(exist)證券交易所或者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of)證券,應當全部存管在(exist)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No)得挪用(use)客戶的(of)證券。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people)提供證券持有人(people)名冊及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of)結果,确認證券持有人(people)持有證券的(of)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people)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people)名冊和(and)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确、完整,不(No)得隐匿、僞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of)正常進行:

  (一(one))具有必備的(of)服務設備和(and)完善的(of)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of)業務、财務和(and)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of)風險管理系統。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and)結算的(of)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and)資料。其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二十年。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use)于(At)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do)失誤、不(No)可抗力造成的(of)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業務收入和(and)收益中提取,并可以(by)由結算參與人(people)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of)一(one)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of)籌集、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of)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by)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people)追償。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通過證券公司申請在(exist)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爲(for)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應當持有證明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合夥企業身份的(of)合法證件。國(country)家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do)爲(for)中央對手方提供證券結算服務的(of),是(yes)結算參與人(people)共同的(of)清算交收對手,進行淨額結算,爲(for)證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爲(for)證券交易提供淨額結算服務時(hour),應當要(want)求結算參與人(people)按照貨銀對付的(of)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and)資金,并提供交收擔保。

  在(exist)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people)不(No)得動用(use)用(use)于(At)交收的(of)證券、資金和(and)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people)未按時(hour)履行交收義務的(of),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财産。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of)各類結算資金和(and)證券,必須存放于(At)專門的(of)清算交收賬戶,隻能按業務規則用(use)于(At)已成交的(of)證券交易的(of)清算交收,不(No)得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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