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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二百二十四條 境内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arrive)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将其證券在(exist)境外上(superior)市交易,應當符合國(country)務院的(of)有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境内公司股票以(by)外币認購和(and)交易的(of),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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