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九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爲(for)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and)設施,組織和(and)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people)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的(of)設立、變更和(and)解散由國(country)務院決定。
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的(of)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九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by)根據證券品種、行業特點、公司規模等因素設立不(No)同的(of)市場層次。
第九十八條 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設立的(of)區域性股權市場爲(for)非公開發行證券的(of)發行、轉讓提供場所和(and)設施,具體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九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應當遵守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of)公平、有序、透明。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of)制定和(and)修改,必須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one)百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exist)其名稱中标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he)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使用(use)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of)名稱。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by)自行支配的(of)各項費用(use)收入,應當首先用(use)于(At)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and)設施的(of)正常運行并逐步改善。
實行會員制的(of)證券交易所的(of)财産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exist)其存續期間,不(No)得将其财産積累分配給會員。
第一(one)百零二條 實行會員制的(of)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監事會。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one)人(people),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第一(one)百零三條 有《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司法》第一(one)百四十六條規定的(of)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of)負責人(people):
(一(one))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解除職務的(of)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負責人(people)或者證券公司的(of)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of)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he)證券服務機構的(of)專業人(people)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one)百零四條 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開除的(of)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of)從業人(people)員和(and)被開除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招聘爲(for)證券交易所的(of)從業人(people)員。
第一(one)百零五條 進入實行會員制的(of)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of),必須是(yes)證券交易所的(of)會員。證券交易所不(No)得允許非會員直接參與股票的(of)集中交易。
第一(one)百零六條 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exist)證券公司實名開立賬戶,以(by)書面、電話、自助終端、網絡等方式,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
第一(one)百零七條 證券公司爲(for)投資者開立賬戶,應當按照規定對投資者提供的(of)身份信息進行核對。
證券公司不(No)得将投資者的(of)賬戶提供給他(he)人(people)使用(use)。
投資者應當使用(use)實名開立的(of)賬戶進行交易。
第一(one)百零八條 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of)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out)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内的(of)集中交易,并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of)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and)資金的(of)清算交收,并爲(for)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of)登記過戶手續。
第一(one)百零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爲(for)組織公平的(of)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實時(hour)公布證券交易即時(hour)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do)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by)公布。
證券交易即時(hour)行情的(of)權益由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hour)行情。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上(superior)市公司可以(by)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上(superior)市交易股票的(of)停牌或者複牌,但不(No)得濫用(use)停牌或者複牌損害投資者的(of)合法權益。
證券交易所可以(by)按照業務規則的(of)規定,決定上(superior)市交易股票的(of)停牌或者複牌。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因不(No)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big)技術故障、重大(big)人(people)爲(for)差錯等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時(hour),爲(for)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and)市場公平,證券交易所可以(by)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hour)停市等處置措施,并應當及時(hour)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規定的(of)突發性事件導緻證券交易結果出(out)現重大(big)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将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and)市場公平造成重大(big)影響的(of),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可以(by)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并應當及時(hour)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公告。
證券交易所對其依照本條規定采取措施造成的(of)損失,不(No)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exist)重大(big)過錯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hour)監控,并按照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要(want)求,對異常的(of)交易情況提出(out)報告。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want),可以(by)按照業務規則對出(out)現重大(big)異常交易情況的(of)證券賬戶的(of)投資者限制交易,并及時(hour)報告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加強對證券交易的(of)風險監測,出(out)現重大(big)異常波動的(of),證券交易所可以(by)按照業務規則采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并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of),證券交易所可以(by)按照業務規則采取臨時(hour)停市等處置措施并公告。
證券交易所對其依照本條規定采取措施造成的(of)損失,不(No)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exist)重大(big)過錯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of)交易費用(use)和(and)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one)定比例的(of)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
風險基金提取的(of)具體比例和(and)使用(use)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将收存的(of)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No)得擅自使用(use)。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制定上(superior)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and)其他(he)有關業務規則,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在(exist)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交易,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of)業務規則。違反業務規則的(of),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采取其他(he)自律管理措施。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的(of)負責人(people)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of)職務時(hour),與其本人(people)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of),應當回避。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按照依法制定的(of)交易規則進行的(of)交易,不(No)得改變其交易結果,但本法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第二款規定的(of)除外。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of)民事責任不(No)得免除;在(exist)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