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one)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people)及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披露的(of)信息,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No)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
證券同時(hour)在(exist)境内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of),其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在(exist)境外披露的(of)信息,應當在(exist)境内同時(hour)披露。
第七十九條 上(superior)市公司、公司債券上(superior)市交易的(of)公司、股票在(exist)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of)公司,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of)内容和(and)格式編制定期報告,并按照以(by)下規定報送和(and)公告:
(一(one))在(exist)每一(one)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indivual)月内,報送并公告年度報告,其中的(of)年度财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of)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在(exist)每一(one)會計年度的(of)上(superior)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indivual)月内,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
第八十條 發生(born)可能對上(superior)市公司、股票在(exist)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全國(country)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of)公司的(of)股票交易價格産生(born)較大(big)影響的(of)重大(big)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hour),公司應當立即将有關該重大(big)事件的(of)情況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hour)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of)起因、目前的(of)狀态和(and)可能産生(born)的(of)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big)事件包括:
(一(one))公司的(of)經營方針和(and)經營範圍的(of)重大(big)變化;
(二)公司的(of)重大(big)投資行爲(for),公司在(exist)一(one)年内購買、出(out)售重大(big)資産超過公司資産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use)主要(want)資産的(of)抵押、質押、出(out)售或者報廢一(one)次超過該資産的(of)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want)合同、提供重大(big)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of)資産、負債、權益和(and)經營成果産生(born)重要(want)影響;
(四)公司發生(born)重大(big)債務和(and)未能清償到(arrive)期重大(big)債務的(of)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born)重大(big)虧損或者重大(big)損失;
(六)公司生(born)産經營的(of)外部條件發生(born)的(of)重大(big)變化;
(七)公司的(of)董事、三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監事或者經理發生(born)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股份的(of)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people)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of)情況發生(born)較大(big)變化,公司的(of)實際控制人(people)及其控制的(of)其他(he)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of)情況發生(born)較大(big)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of)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of)重要(want)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of)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of)重大(big)訴訟、仲裁,股東大(big)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one))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of)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公司的(of)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people)對重大(big)事件的(of)發生(born)、進展産生(born)較大(big)影響的(of),應當及時(hour)将其知悉的(of)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十一(one)條 發生(born)可能對上(superior)市交易公司債券的(of)交易價格産生(born)較大(big)影響的(of)重大(big)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hour),公司應當立即将有關該重大(big)事件的(of)情況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hour)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of)起因、目前的(of)狀态和(and)可能産生(born)的(of)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big)事件包括:
(一(one))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born)産經營狀況發生(born)重大(big)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use)評級發生(born)變化;
(三)公司重大(big)資産抵押、質押、出(out)售、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born)未能清償到(arrive)期債務的(of)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superior)年末淨資産的(of)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财産超過上(superior)年末淨資産的(of)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born)超過上(superior)年末淨資産百分之十的(of)重大(big)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do)出(out)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of)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of)重大(big)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of)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一(one))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八十二條 發行人(people)的(of)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和(and)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确認意見。
發行人(people)的(of)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of)證券發行文件和(and)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out)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确認意見。
發行人(people)的(of)董事、監事和(and)高級管理人(people)員應當保證發行人(people)及時(hour)、公平地(land)披露信息,所披露的(of)信息真實、準确、完整。
董事、監事和(and)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and)定期報告内容的(of)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書面确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people)應當披露。發行人(people)不(No)予披露的(of),董事、監事和(and)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可以(by)直接申請披露。
第八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披露的(of)信息應當同時(hour)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No)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洩露。但是(yes),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要(want)求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提供依法需要(want)披露但尚未披露的(of)信息。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提前獲知的(of)前述信息,在(exist)依法披露前應當保密。
第八十四條 除依法需要(want)披露的(of)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可以(by)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do)出(out)價值判斷和(and)投資決策有關的(of)信息,但不(No)得與依法披露的(of)信息相沖突,不(No)得誤導投資者。
發行人(people)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等作(do)出(out)公開承諾的(of),應當披露。不(No)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of)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hour)報告及其他(he)信息披露資料存在(exist)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緻使投資者在(exist)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of),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people)的(of)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以(by)及保薦人(people)、承銷的(of)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people)員,應當與發行人(people)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yes)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of)除外。
第八十六條 依法披露的(of)信息,應當在(exist)證券交易場所的(of)網站和(and)符合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of)媒體發布,同時(hour)将其置備于(At)公司住所、證券交易場所,供社會公衆查閱。
第八十七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的(of)信息披露行爲(for)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對其組織交易的(of)證券的(of)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的(of)信息披露行爲(for)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hour)、準确地(land)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