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服務
Product service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people)及相關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and)資本市場的(of)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by)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people)管理,基金托管人(people)托管,爲(for)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的(of)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适用(use)本法;本法未規定的(of),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信托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和(and)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的(of)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exist)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依照本法和(and)基金合同的(of)約定,履行受托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of)基金(以(by)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and)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of)基金(以(by)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of)收益分配和(and)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use)的(of)原則,不(No)得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财産的(of)債務由基金财産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以(by)其出(out)資爲(for)限對基金财産的(of)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of),從其約定。

  基金财産獨立于(At)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固有财産。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不(No)得将基金财産歸入其固有财産。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因基金财産的(of)管理、運用(use)或者其他(he)情形而取得的(of)财産和(and)收益,歸入基金财産。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算的(of),基金财産不(No)屬于(At)其清算财産。

  第六條 基金财産的(of)債權,不(No)得與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固有财産的(of)債務相抵銷;不(No)同基金财産的(of)債權債務,不(No)得相互抵銷。

  第七條 非因基金财産本身承擔的(of)債務,不(No)得對基金财産強制執行。

  第八條 基金财産投資的(of)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承擔,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其他(he)扣繳義務人(people)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稅收征收的(of)規定代扣代繳。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管理、運用(use)基金财産,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use)、謹慎勤勉的(of)義務。

  基金管理人(people)運用(use)基金财産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of)投資策略和(and)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and)控制風險。

  基金從業人(people)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and)行爲(for)規範。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和(and)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法成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by)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out)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


重要(want)通知 監管文件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