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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No)得超過二百人(people)。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yes)指達到(arrive)規定資産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備相應的(of)風險識别能力和(and)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No)低于(At)規定限額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

  合格投資者的(of)具體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people)托管。

  第八十九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第九十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使用(use)“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yes),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九十一(one)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No)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募集資金,不(No)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衆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No)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九十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of)運作(do)方式;

  (三)基金的(of)出(out)資方式、數額和(and)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of)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and)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of)有關費用(use);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of)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額的(of)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of)程序和(and)方式;

  (九)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and)終止的(of)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産清算方式;

  (十一(one))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其他(he)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轉讓基金份額的(of),應當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one)條的(of)規定。

  第九十三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by)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作(do)爲(for)基金管理人(people)負責基金的(of)投資管理活動,并在(exist)基金财産不(No)足以(by)清償其債務時(hour)對基金财産的(of)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的(of)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一(one))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和(and)其他(he)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的(of)除名條件和(and)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增加、退出(out)的(of)條件、程序以(by)及相關責任;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和(and)其他(he)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的(of)轉換程序。

  第九十四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of)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的(of)人(people)數達到(arrive)規定标準的(of)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非公開募集基金财産的(of)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of)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by)及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證券及其衍生(born)品種。

  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of)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六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of)基金管理人(people),其股東、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經營期限、管理的(of)基金資産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of),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by)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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