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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合同的(of)變更、終止與基金财産清算

  第七十八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of)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的(of)決議,基金可以(by)轉換運作(do)方式或者與其他(he)基金合并。

  第七十九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one))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people)最近二年内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爲(for)受到(arrive)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基金合同終止:

  (一(one))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決定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職責終止,在(exist)六個(indivual)月内沒有新基金管理人(people)、新基金托管人(people)承接;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八十一(one)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hour),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财産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以(by)及相關的(of)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do)出(out)的(of)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out)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

  第八十二條 清算後的(of)剩餘基金财産,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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