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九十七條 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of)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of)機構,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
第九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people)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根據投資人(people)的(of)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No)同風險等級的(of)基金産品。
第九十九條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of)劃付,确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hour)劃付。
第一(one)百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于(At)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of)自有财産。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産或者清算時(hour),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不(No)屬于(At)其破産财産或者清算财産。非因投資人(people)本身的(of)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不(No)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确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的(of)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以(by)任何形式挪用(use)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可以(by)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爲(for)辦理基金的(of)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托管人(people)可以(by)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爲(for)辦理基金的(of)核算、估值、複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依法應當承擔的(of)責任不(No)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one)百零二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以(by)電子介質登記的(of)數據,是(yes)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權利歸屬的(of)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以(by)基金份額出(out)質的(of),質權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出(out)質登記時(hour)設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将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of)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No)得少于(At)二十年。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數據的(of)真實、準确、完整,不(No)得隐匿、僞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one)百零三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具有合理的(of)依據,對其服務能力和(and)經營業績進行如實陳述,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不(No)得損害服務對象的(of)合法權益。
第一(one)百零四條 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應當客觀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of)業務規則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禁止誤導投資人(people),防範可能發生(born)的(of)利益沖突。
第一(one)百零五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基金服務機構的(of)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規定的(of)要(want)求。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by)要(want)求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提供該信息技術系統的(of)相關資料。
第一(one)百零六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委托,爲(for)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out)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内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of)文件資料内容的(of)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and)驗證。其制作(do)、出(out)具的(of)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給他(he)人(people)财産造成損失的(of),應當與委托人(people)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零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and)災難備份系統,不(No)得洩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基金投資運作(do)相關的(of)非公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