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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九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權利行使

  第八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由基金管理人(people)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設立日常機構的(of),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該日常機構未召集的(of),由基金管理人(people)召集。基金管理人(people)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No)能召集的(of),由基金托管人(people)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by)上(superior)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就同一(one)事項要(want)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的(of)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都不(No)召集的(of),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by)上(superior)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四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召集人(people)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的(of)召開時(hour)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and)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不(No)得就未經公告的(of)事項進行表決。

  第八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可以(by)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by)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one)基金份額具有一(one)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可以(by)委托代理人(people)出(out)席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并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基金份額的(of)持有人(people)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的(of)持有人(people)的(of)基金份額低于(At)前款規定比例的(of),召集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原公告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召開時(hour)間的(of)三個(indivual)月以(by)後、六個(indivual)月以(by)内,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重新召集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基金份額的(of)持有人(people)參加,方可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就審議事項作(do)出(out)決定,應當經參加大(big)會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所持表決權的(of)二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通過;但是(yes),轉換基金的(of)運作(do)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基金托管人(people)、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he)基金合并,應當經參加大(big)會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所持表決權的(of)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決定的(of)事項,應當依法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by)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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