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一(one)百零八條 基金行業協會是(yes)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of)自律性組織,是(yes)社會團體法人(people)。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基金服務機構可以(by)加入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one)百零九條 基金行業協會的(of)權力機構爲(for)全體會員組成的(of)會員大(big)會。
基金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of)規定由選舉産生(born)。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big)會制定,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教育和(and)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of)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people)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of)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of)建議和(and)要(want)求;
(三)制定和(and)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people)員的(of)執業行爲(for),對違反自律規則和(and)協會章程的(of),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标準和(and)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people)員的(of)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and)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and)投資人(people)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born)的(of)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of)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of)其他(he)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