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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by)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股權的(of)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或者其他(he)重大(big)事項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五十萬元的(of),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的(of)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條第一(one)款規定申報的(of),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of),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的(of)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财産實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賬保管,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有上(superior)述行爲(for)的(of),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侵占、挪用(use)基金财産而取得的(of)财産和(and)收益,歸入基金财産。但是(yes),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的(of)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或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of),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out)資或者持有股份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of),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and)加計的(of)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one)以(by)上(superior)百分之五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動用(use)募集的(of)資金的(of),責令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五十萬元的(of),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至第五項和(and)第七項所列行爲(for)之一(one),或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of),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有前款行爲(for),運用(use)基金财産而取得的(of)财産和(and)收益,歸入基金财産。但是(yes),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one)款第六項規定行爲(for)的(of),除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法》的(of)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不(No)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of)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基金托管人(people)不(No)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五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登記,使用(use)“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people)未備案的(of),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服務業務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三十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未向投資人(people)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No)相當的(of)基金産品的(of),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of),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挪用(use)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一(one)百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四十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未妥善保存或者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of),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隐匿、僞造、篡改、毀損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of),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并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違反本法規定開展投資顧問、基金評價服務的(of),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技術系統資料,或者提供的(of)信息技術系統資料虛假、有重大(big)遺漏的(of),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所出(out)具的(of)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的(of),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業務收入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基金服務機構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and)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洩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基金投資運作(do)相關的(of)非公開信息的(of),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十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财産、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或者投資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在(exist)履行各自職責的(of)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财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應當分别對各自的(of)行爲(for)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爲(for)給基金财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use)職務上(superior)的(of)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use)暴力、威脅方法的(of),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of),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by)對有關責任人(people)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of)措施。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and)繳納罰款、罰金,其财産不(No)足以(by)同時(hour)支付時(hour),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的(of)民事賠償責任和(and)繳納的(of)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基金服務機構以(by)其固有财産承擔。

  依法收繳的(of)罰款、罰金和(and)沒收的(of)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superior)繳國(country)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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