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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of)規章、規則,并行使審批、核準或者注冊權;

  (二)辦理基金備案;

  (三)對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及其他(he)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爲(for)進行查處,并予以(by)公告;

  (四)制定基金從業人(people)員的(of)資格标準和(and)行爲(for)準則,并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of)披露情況;

  (六)指導和(and)監督基金行業協會的(of)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職責。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one))對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要(want)求其報送有關的(of)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爲(for)發生(born)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people)和(and)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要(want)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事項作(do)出(out)說明;

  (四)查閱、複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财産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複制當事人(people)和(and)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财務會計資料及其他(he)相關文件和(and)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隐匿或者毀損的(of)文件和(and)資料,可以(by)予以(by)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people)和(and)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and)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隐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财産或者隐匿、僞造、毀損重要(want)證據的(of),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批準,可以(by)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exist)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内幕交易等重大(big)證券違法行爲(for)時(hour),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批準,可以(by)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people)的(of)證券買賣,但限制的(of)期限不(No)得超過十五個(indivual)交易日;案情複雜的(of),可以(by)延長十五個(indivual)交易日。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hour),不(No)得少于(At)二人(people),并應當出(out)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of)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of)義務。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忠于(At)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接受監督,不(No)得利用(use)職務牟取私利。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hour),被調查、檢查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and)資料,不(No)得拒絕、阻礙和(and)隐瞞。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爲(for)涉嫌犯罪的(of),應當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後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務員法》規定的(of)期限内,不(No)得在(exist)被監管的(of)機構中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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