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四十四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的(of)運作(do)方式。
第四十五條 基金的(of)運作(do)方式可以(by)采用(use)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he)方式。
采用(use)封閉式運作(do)方式的(of)基金(以(by)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yes)指基金份額總額在(exist)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No)變,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不(No)得申請贖回的(of)基金;采用(use)開放式運作(do)方式的(of)基金(以(by)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yes)指基金份額總額不(No)固定,基金份額可以(by)在(exist)基金合同約定的(of)時(hour)間和(and)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of)基金。
采用(use)其他(he)運作(do)方式的(of)基金的(of)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of)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享有下列權利:
(一(one))分享基金财産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of)剩餘基金财産;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of)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want)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對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of)行爲(for)依法提起訴訟;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of)其他(he)權利。
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有權查閱或者複制公開披露的(of)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對涉及自身利益的(of)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of)财務會計賬簿等财務資料。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決定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二)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of)重要(want)内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
(四)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報酬标準;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of)其他(he)職權。
第四十八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可以(by)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
(二)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people)的(of)投資運作(do)、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托管活動;
(四)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報酬标準;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of)其他(he)職權。
前款規定的(of)日常機構,由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選舉産生(born)的(of)人(people)員組成;其議事規則,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及其日常機構不(No)得直接參與或者幹涉基金的(of)投資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