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五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No)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前款所稱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No)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people),以(by)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管理人(people)管理,基金托管人(people)托管。
第五十一(one)條 注冊公開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people)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one))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律師事務所出(out)具的(of)法律意見書;
(六)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of)其他(he)文件。
第五十二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募集基金的(of)目的(of)和(and)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住所;
(三)基金的(of)運作(do)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of)基金份額總額和(and)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of)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确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and)費用(use)的(of)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基金管理人(people)和(and)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of)程序和(and)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of)程序、時(hour)間、地(land)點、費用(use)計算方式,以(by)及給付贖回款項的(of)時(hour)間和(and)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報酬的(of)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one))與基金财産管理、運用(use)有關的(of)其他(he)費用(use)的(of)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産的(of)投資方向和(and)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産淨值的(of)計算方法和(and)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arrive)法定要(want)求的(of)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and)終止的(of)事由、程序以(by)及基金财産清算方式;
(十六)争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五十三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of)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基金募集申請的(of)準予注冊文件名稱和(and)注冊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and)基金托管協議的(of)内容摘要(want);
(四)基金份額的(of)發售日期、價格、費用(use)和(and)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of)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out)具法律意見書的(of)律師事務所和(and)審計基金财産的(of)會計師事務所的(of)名稱和(and)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報酬及其他(he)有關費用(use)的(of)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内容;
(九)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内容。
第五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公開募集基金的(of)募集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進行審查,作(do)出(out)注冊或者不(No)予注冊的(of)決定,并通知申請人(people);不(No)予注冊的(of),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注冊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的(of)發售,由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其委托的(of)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在(exist)基金份額發售的(of)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he)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of)文件應當真實、準确、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of)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不(No)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條所列行爲(for)。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準予注冊文件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indivual)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of)事項未發生(born)實質性變化的(of),應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born)實質性變化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基金募集不(No)得超過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of)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八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of)基金份額總額達到(arrive)準予注冊規模的(of)百分之八十以(by)上(superior),開放式基金募集的(of)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準予注冊的(of)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人(people)數符合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内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arrive)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by)公告。
第五十九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of)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exist)基金募集行爲(for)結束前,任何人(people)不(No)得動用(use)。
第六十條 投資人(people)交納認購的(of)基金份額的(of)款項時(hour),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people)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條的(of)規定向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born)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No)能滿足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of)條件的(of),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one))以(by)其固有财産承擔因募集行爲(for)而産生(born)的(of)債務和(and)費用(use);
(二)在(exist)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返還投資人(people)已交納的(of)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