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六十一(one)條 申請基金份額上(superior)市交易,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out)申請,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的(of),雙方應當簽訂上(superior)市協議。
第六十二條 基金份額上(superior)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基金的(of)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爲(for)五年以(by)上(superior);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No)低于(At)二億元人(people)民币;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不(No)少于(At)一(one)千人(people);
(五)基金份額上(superior)市交易規則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六十三條 基金份額上(superior)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四條 基金份額上(superior)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superior)市交易,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one))不(No)再具備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of)上(superior)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決定提前終止上(superior)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of)或者基金份額上(superior)市交易規則規定的(of)終止上(superior)市交易的(of)其他(he)情形。
第六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of)基金份額的(of)申購、贖回、登記,由基金管理人(people)或者其委托的(of)基金服務機構辦理。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在(exist)每個(indivual)工作(do)日辦理基金份額的(of)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of),從其約定。
投資人(people)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确認基金份額時(hour),申購生(born)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确認贖回時(hour),贖回生(born)效。
第六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按時(hour)支付贖回款項,但是(yes)下列情形除外:
(一(one))因不(No)可抗力導緻基金管理人(people)不(No)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hour)停市,導緻基金管理人(people)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産淨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of)其他(he)特殊情形。
發生(born)上(superior)述情形之一(one)的(of),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在(exist)當日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支付贖回款項。
第六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of)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by)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的(of)贖回款項。基金财産中應當保持的(of)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of)具體比例,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六十九條 基金份額的(of)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use)計算。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out)現錯誤時(hour),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of)措施防止損失進一(one)步擴大(big)。計價錯誤達到(arrive)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時(hour),基金管理人(people)應當公告,并報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損失的(of),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予以(by)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