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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七十一(one)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of)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one)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運用(use)基金财産進行證券投資,除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當采用(use)資産組合的(of)方式。

  資産組合的(of)具體方式和(and)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在(exist)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七十二條 基金财産應當用(use)于(At)下列投資:

  (一(one))上(superior)市交易的(of)股票、債券;

  (二)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證券及其衍生(born)品種。

  第七十三條 基金财産不(No)得用(use)于(At)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one))承銷證券;

  (二)違反規定向他(he)人(people)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of)投資;

  (四)買賣其他(he)基金份額,但是(yes)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出(out)資;

  (六)從事内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he)不(No)正當的(of)證券交易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of)其他(he)活動。

  運用(use)基金财産買賣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people)或者與其有其他(he)重大(big)利害關系的(of)公司發行的(of)證券或承銷期内承銷的(of)證券,或者從事其他(he)重大(big)關聯交易的(of),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利益優先的(of)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規定,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和(and)其他(he)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of)真實性、準确性和(and)完整性。

  第七十五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people)應當确保應予披露的(of)基金信息在(exist)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hour)間内披露,并保證投資人(people)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of)時(hour)間和(and)方式查閱或者複制公開披露的(of)信息資料。

  第七十六條 公開披露的(of)基金信息包括:

  (一(one))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superior)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财産的(of)資産組合季度報告、财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and)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hour)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people)大(big)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的(of)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of)重大(big)人(people)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财産、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of)訴訟或者仲裁;

  (十一(one))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of)其他(he)信息。

  第七十七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诋毀其他(he)基金管理人(people)、基金托管人(people)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of)其他(he)行爲(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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